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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牛民初字第23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0-19

案件名称

王胜强与四川千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胜强,四川千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企业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牛民初字第2327号原告王胜强,男,汉族,1972年6月2日出生,住址:成都市武侯区。被告四川千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址:成都市金牛区。法定代表人:刘荣富本院收到原告王胜强与被告四川千驹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立案调解过程之中,原告王胜强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胜强撤回起诉。审判员  朱晓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彭 怡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