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魏执字第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某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中心申请执行董某某、张某某担保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某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中心,张某某董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魏执字第154号申请人某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中心被执行人张某某董某某本院在执行某小额贷款担保基金管理中心申请���行董某某、张某某担保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双方经人调解达成和解意见且履行完毕,申请人向本院申请撤销案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生效。审判长 刘晓强审判员 王国洲审判员 闫学魁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振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