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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沧民初字第5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高某与回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沧民初字第519号原告高某,农民。被告回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与被告回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靳增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赵雅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