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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执字第01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彭爱菊与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宁执字第01632号申请执行人:彭爱菊,女,1968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被执行人:XX,男,1989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申请执行人彭爱菊与被执行人XX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宁民一初字第0179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履行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按法律文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宁民一初字第0179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审判员 汪 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兰天俣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