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浏民初字第2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谢淑珍与浏阳市湘泉出口花炮厂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淑珍,浏阳市湘泉出口花炮厂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浏民初字第2383号原告谢淑珍,女,1971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浏阳市。被告浏阳市湘泉出口花炮厂。法定代表人:黄亮。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淑珍与被告浏阳市湘泉出口花炮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谢淑珍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淑珍撤回对被告浏阳市湘泉出口花炮厂的起诉。本案受理费3050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谢淑珍负担。审判员 王 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黎思思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