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122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韩立华等与刘松林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立华,刘树林,刘松林
案由
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昌民初字第12299号原告韩立华,女,1945年8月18日出生。原告刘树林,男,1972年10月25日出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喻顺英,女,1972年3月31日出生。二原告委托代理人杨丽娜,北京首冠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松林,男,1970年4月19日出生。原告韩立华、刘树林与被告刘松林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祎慧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韩立华及二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喻顺英、杨丽娜,被告刘松林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韩立华、刘树林诉称:二原告系母子关系,刘树林与刘松林系一爷之孙的堂兄弟关系。2015年5月23日刘松林拆旧平房,翻建成新楼房二层,一层5间留下10个后窗户,二层5间留下10个窗户,这20个窗户使得我们一家人的日常生活和行动暴露无遗,个人生活隐私受到严重侵犯。更加让我们难以接受的是,刘松林的后窗可以浏览韩立华的整个床面、刘松林的新楼二层的后窗直接可以看到我们家二楼厕所的内墙根,造成我不敢休息、不敢去厕所,生活极其不方便。而且,刘松林家的房屋与我们家东房仅相距20公分,刘松林留有后窗后,给我们家造成巨大的安全隐患,为此,我曾与刘松林交涉,要求其遵守当地习俗,不要留后窗,这样不行,刘松林不但不同意,还破口大骂,70多岁的自己被侄媳妇辱骂谩骂,导致韩立华胸闷头晕、失眠多梦、精神遭受刺激,更可怜韩立华每每提起曾经给予刘松林的帮助和支持,泪湿双襟。综上所述,刘松林违反北京市农村民宅不留后窗的风俗习惯,且一间房留两个后窗户,严重侵害了我方的隐私权、生活极不方便,为此诉至法院,诉讼请求为:1、请求判令刘松林将其新建二层楼房的20个后窗户全部封堵;2、请求判令刘松林赔偿精神损失费10000元;3、本案诉讼费由刘松林负担。被告刘松林辩称:不同意封堵窗户,留后窗户是为了生活、采光使用。不同意赔偿精神损失费,韩立华岁数大了,自身就有一些身体问题,与我家的窗户没有关系。经审理查明:刘树林系韩立华之子。韩立华、刘树林家与刘松林家系北京市昌平区水屯村南北相邻的邻居,韩立华、刘树林家居北、为×号院,刘松林家居南、为×号院。2015年5月,刘松林将其原有院落内的平房拆除,新建了二层楼房,该楼房朝北共计10间房,每间房朝北开2扇窗。2015年7月,韩立华、刘树林诉至本院,请求同其诉称。本案审理过程中,对现场进行了勘验测量。刘松林家朝北开的窗户主要用途为卫生间、厨房间的通风窗,室内测量窗台距地面高度为1.62米至2.08米不等,窗户的窗框及玻璃尚未安装。上述事实,有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照片等证据及双方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刘松林所设置的北窗的作用主要为卫生间、厨房间的通风窗,窗台距室内地面高度为1.62米至2.08米不等,考虑到该窗的设置目的及一般人体的站立视线高度有限等情况,对于韩立华、刘树林要求刘松林将后窗户全部封堵的主张,本院不宜支持。但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相邻位置关系,本院对刘松林家所安装的窗户玻璃种类加以约束。对于韩立华、刘树林要求刘松林赔偿精神损失费,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松林在安装其位于北京市昌平区水屯村三一五号院内楼房朝北开的二十扇窗户时全部安装成磨砂玻璃窗户。二、驳回原告韩立华、刘树林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刘松林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案件上诉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案件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张祎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巧智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