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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邳执字第030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胡居胜与郭勇志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居胜,郭勇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执字第0307-1号申请执行人胡居胜,男。被执行人郭勇志,曾用名王金平,男。因被执行人郭勇志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胡居胜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在单位协助冻结了被执行人郭勇志工资,因扣划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在单位协助冻结了被执行人郭勇志工资,因扣划时间较长,使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有效执结,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执字第0307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郭 峰执行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苗苗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