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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时民初字第01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6

案件名称

武某甲与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武某甲,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时民初字第0154号原告:武某甲,村民。被告:鲁某,村民。原告武某甲诉被��鲁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甲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鲁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期间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武某甲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春节后经人介绍相识,××××年××月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缺乏交流,被告经常外出不归,编造谎言。原告发现被告经常赌博,多次劝说,但被告仍我行我素,并于2014年5月20日不辞而别,离家出走。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未能建立起应有的夫妻感情,被告长期外出不归,夫妻关系已名存实亡。故诉讼要求判令准予原告武某甲与被告鲁某离婚。被告鲁某未应诉、答辩。本院经审理查明:2013年春节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登记结婚。次年5月20日���被告离家出走,下落不明,至今未归。双方婚后未生育子女。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审理中,因被告未到庭致调解不能。原告武某甲起诉时曾要求依法处理财产。审理中,原告武某甲自愿表示待被告鲁某出现后再另行处理财产问题。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证人武某乙的证言、证人李某的证言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不久后登记结婚,婚后双方相处时间较短。被告离家不归,杳无音信。从原、被告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夫妻关系现状及有无和好的可能等进行综合分析,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在审理中自愿表示待被告出现后再另行处理财产问题,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照准,故本案��予处理。被告鲁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应诉手续及开庭传票期间届满未到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由此带来的可能对其不利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武某甲与被告鲁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由原告武某甲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盐城中汇支行,帐号:40×××21,户名:盐城市财政局非税收入财政专户)。在上诉期满的次日起7日内仍未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杜云昌代理审判员  常 备代理审判员  华 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仇秋果附录法律条文1.《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