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苏民小字第92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原告徐伟霞与被告孙嘉新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伟霞,孙嘉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C}沈阳市苏家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苏民小字第924号原告徐伟霞。被告孙嘉新。原告徐伟霞与被告孙嘉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伟霞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即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闻 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奕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