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灶民初字第012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王辰与凡明球、滨海宏洋运输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辰,凡明球,滨海宏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东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灶民初字第0122号原告:王辰,居民。委托代理人:姜建华,东台市四灶法律服务所。被告:凡明球,居民。被告:滨海宏洋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滨海县振东乡振东路83号。负责人:该公司经理。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市分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市运河路8号。法定代表人:沈丽敏,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陆欣,江苏同舟行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辰与被告凡明球、滨海宏洋运输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王辰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辰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辰负担。审 判 长 唐彬彬代理 审 判员 徐惠琴人民 陪 审员 王永兴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代) 吴 鑫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