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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冠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朱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守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熙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