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冠民初字第10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朱某与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冠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冠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冠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冠民初字第1028号原告朱某,农民。被告许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与被告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朱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到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3条第1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李守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熙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