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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盱民初字第0193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袁园与袁保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园,袁保祥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盱民初字第01933号原告袁园,个体户。被告袁保祥,居民身份证号码不详,务工。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园与被告袁保祥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袁园以被告袁保祥已将车辆归还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袁园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袁园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袁园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钟惺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