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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漳调确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申请人曾文盛、林木怀民间借贷纠纷确认调解协议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漳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漳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漳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漳调确字第48号申请人曾文盛,男,汉族,农民,住漳平市。申请人林木怀,男,汉族,农民,住漳平市。本院于2015年9月10日受理了申请人曾文盛、林木怀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曾文盛、林木怀民间借贷纠纷,于2015年9月10日经漳平市调解服务中心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申请人林木怀应偿还申请人曾文盛借款人民币30000元,还款期限:从2015年10月起于每月20日前偿还借款人民币3000元,直至款还清止;二、若申请人林木怀未按上述还款期限履行还款义务,余欠款视为到期债权(即对未到期债权可以一次性全部申请执行)。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上述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第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述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庄金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刘清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