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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鸠民一初字第0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1484号原告:吕某,女,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刘某,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吕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焦颖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