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鸠民一初字第0148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吕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鸠民一初字第01484号原告:吕某,女,1991年10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鸠江区。被告:刘某,男,1989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普兰靛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诉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后,原告吕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撤回对被告刘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刘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焦颖第1页共1页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