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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兴民初字第192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李小秋与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变更担保财产裁定书

法院

兴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文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小秋,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四川省兴文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兴民初字第1925-3号申请人李小秋,男,1974年8月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申请人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地址:莆田市城厢区荔城大道太平洋中心C区B幢商住楼21B-22号六层。法定代表人蔡慧钦。担保人王明惠,女,1975年4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担保人王明勇,男,1969年1月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兴文县。本院在审理申请人李小秋与被申请人宏峰集团(福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解除对担保人王明惠坐落于兴文县中城镇小河村一组的建筑面积为505.69㎡的房屋的保全,并以王明勇坐落于兴文县古宋镇光明通道柏香湾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为128.75㎡的房屋(兴房权证字第201301X**号)一套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王明惠坐落于兴文县中城镇小河村一组的建筑面积为505.69㎡的房屋(兴文县房权证2005字第3X**号)的保全。二、对担保人王明勇坐落于兴文县古宋镇光明通道柏香湾安置房的建筑面积为128.75㎡的房屋(兴房权证字第201301X**号)一套予以保全,未经本院准许,不得转让或办理产权过户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罗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杜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