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白水民初字第002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王文琦与杨云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白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白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白水民初字第00207号原告王某,男。被告杨某,女。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原告与被告杨某于2011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婚后关系一直不错,2013年1月生下一女,取名王某某,自从有了女儿后,双方矛盾不断,不久发现被告杨某与邻居男子出轨,经原告劝阻,双方发生争吵后,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期间原告父子去找被告,反被出轨男子打伤,此后被告一直躲避在外,夫妻分居至今。现诉至法院:1、依法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2、女儿由原告抚养,被告负担抚养费;3、案件受理费由被告负担。为支持其主张,原告王某向法庭提供如下证据:1、结婚证复印件一份,拟证明原被告婚姻关系;2、原告户籍证明一份,拟证明原告身份;3、病历一份,拟证明原告父子被与被告一起的男子打伤。被告杨某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答辩状。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于2011年10月21日登记结婚,2013年1月生下一女,取名王某某,现在与原告生活在一起。2013年8月原、被告双方吵架后,被告离家出走,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因生活琐事发生争吵,但不足以影响夫妻感情,双方若能相互体谅,仍有继续生活的可能。原告要求离婚,但对夫妻感情破裂,无证据证明,对原告的离婚诉请,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王某与被告杨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红春审 判 员 吴志翔人民陪审员 杨生斌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花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