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信中法执字第1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熊迎兵没收财产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执字第101号本院2014年9月28日作出的(2014)信刑初字第44号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据判决主文:一、被告熊迎兵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行四年,并处罚金10万元。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二、对被告熊迎兵违法所得的赃款赃物予以追缴。本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于2015年8月10日移送移行,同月17日立案。在执行过程中,通过法院查询系统,对被执行人熊迎兵银行存款信息进行了查询,未发现银行存款。2015年9月7日,被执行人所住地信阳市浉河区十三里桥乡叶桥村民委员会出具证明,在其村无任何财产。信阳市公安局老城分局扣押熊迎兵“起亚”K2轿车,2015年4月15日被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以(2014)平民初字第02453-1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查卦,并交原告刘勇保管。被执行人熊迎兵在审理期间未交待脏款脏物去向,也无其他财产线索。依法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随时恢复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2015)信中法执字第101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史训利审判员 陈鸿飞审判员 曾 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于坤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