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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任执字第117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4

案件名称

济宁市九州化工有限公司与济宁金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市九州化工有限公司,济宁金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字第1176号申请执行人:济宁市九州化工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济宁金泰玻璃制品有限公司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经过本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2015)任商初字第147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 辉审判员 林建军审判员 肖 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