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未民初字第033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1
案件名称
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华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未民初字第03351号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华建建筑设备租赁站。住所地:汉城街办东查村。注册号610112600076870。经营者柯国庆,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李伟涛,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侯力萌,陕西迎旭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新港工业楼**幢*层。注册号3201921001125。法定代表人黄型钜,总经理。本院受理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华建建筑设备租赁站与被告中航长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08年6月20日,其与被告签订《建筑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其向被告供应钢管、扣件、山型卡及顶托,并对租赁物名称、价格、租赁费结算及违约责任等作出约定,合同签订后,其依约履行合同,被告未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赁费。其经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其下欠租金2462480.7元,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本院认为,依据原告提交的材料,本院依法向被告邮寄送达了起诉状副本及开庭传票等法律文书,但均未能有效送达。对此原告不申请公告,致本院暂不能依法定程序对该案进行审理。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西安市未央区华建建筑设备租赁站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6423元(原告已预交),退回原告。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逯涛代理审判员 张彦代理审判员 付蕾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唐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