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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经开保字第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与朱尔行、浙江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朱尔行,浙江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经开保字第14号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住所地: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号。代表人:高强,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吴正亮,浙江鼎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朱尔行。被申请人:浙江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4号大街****号*楼。法定代表人:陈帮政。申请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诉被告朱尔行、浙江盛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申请财产保全一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受理,原告在接到本院受理案件及交款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减、免、缓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浙江省分行自动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处理。审判员  李亚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罗淼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