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3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王一民与深圳希玛林顺潮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全媒体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一民,深圳希玛林顺潮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全媒体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深福法民一初字第2637号原告王一民,住址山东省新泰市。被告深圳希玛林顺潮眼科医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泰然九路盛唐商务大厦101号,身份号码0********。法定代表人李肖婷,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范秀玲,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梦如华,广东广和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深圳市全媒体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商报路2号商报大厦印务楼三楼。法定代表人邓自强,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小玲,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袁奕,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系公司员工。原告王一民诉被告深圳希玛林顺潮眼科医院有限公司、深圳市全媒体投资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因案件审理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由普通程序审理,由代理审判员尹川担任审判长,与人民陪审员雷南山、肖晓璐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审 判 长 尹 川人民陪审员 雷 南 山人民陪审员 肖 晓 璐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何志伦(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