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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金婺民初字第23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金华市雅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与范彩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华市雅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范彩仙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金婺民初字第2342号原告:金华市雅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郑卸余。被告:范彩仙,成年。本院在审理原告金华市雅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范彩仙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称双方已庭外和解,自愿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华市雅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原告已预交,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华市雅居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胡 曼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廖甜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