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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房民(商)初字第10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徐乐乐与北京佳业兴家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乐乐,北京佳业兴家暖通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加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0760号原告徐乐乐,男,1988年12月1日出生。被告北京佳业兴家暖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城关街道顾八路1区1号-Y200,注册号110111012204550。法定代表人孟凡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徐乐乐诉被告北京佳业兴家暖通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乐乐撤回对被告北京佳业兴家暖通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徐乐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张树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