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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万民初字第5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原告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帅力驰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帅力驰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

全文

贵州省铜仁市万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万民初字第505号原告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法定代表人黄XX,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廖XX,男,系公司职工。被告帅力驰,男,住重庆市渝北区。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受理原告贵州淇铃交通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帅力驰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帅力驰在答辩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院无管辖权,应当将本案移送至被告住所地的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院认为,原、被告是基于挂靠关系所致的合同纠纷,原、被告的挂靠合同不是在本院所辖区域签订的,双方也不是在本院所辖区域履行挂靠合同内容,且原、被告住所地均不在本院所辖区域,本院对本案没有管辖权。本院依法向原告征求意见,原告同意将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管辖。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被告帅力驰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至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审理(随案移送已收案件受理费10500元)。审判员  戴胜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陈 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