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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本民三终字第0026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葛某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本溪市���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本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某某,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本民三终字第00267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李某某,女,1976年11月7日出生,满族,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委托代理人柏晓云,辽宁晓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葛某某,男,1970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上诉人李某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15)桓民初字第0024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解 芳审判员 王国涛审判员 赵艳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晓堂附:本案所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