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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户执恢字第001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千兵役、尚栋及武竟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千兵役,尚栋,武竟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户执恢字第00129号申请执行人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户县甘亭镇人民路十字西北角。法定代表人王广禄,系该社理事长。被执行人千兵役,男,1969年2月26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尚栋,男,1970年2月2日生,汉族。被执行人武竟新,男,1972年12月16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千兵役、尚栋及武竟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依据(2011)户民初字第02338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案件款9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1260元、执行费1580元。执行中,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上述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1)户民初字第0233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武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