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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9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大庆油田万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高英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民初字第975号原告大庆油田万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九龙湾花园13-6。负责人迟可义。委托代理人孙伟伟,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孙晨菊,山东宏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高英丽。原告大庆油田万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与被告高英丽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查,本院按原告提供的送达地址,向被告高英丽送达传票等相关法律文书,未送达成功。经通知,原告亦未按要求重新提供被告高英丽的有效身份信息及准确送达地址,亦未申请公告送达。本院认为,原告未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告高英丽的有效身份信息及准确送达地址,亦未申请公告送达,应视为被告不明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大庆油田万方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对被告高英丽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德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静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