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熟虞民初字第013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4
案件名称
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与张发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张发初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熟虞民初字第01311号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住所地常熟市世茂世纪中心搜秀活力城3号2081。负责人赵强,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徐炜。被告张发初。本院审理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与被告张发初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经审查,原告的撤诉申请意思表示真实,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世茂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1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朱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