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青川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647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85年9月10日,住仪陇县新政镇。委托代理人李修远,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女,生于1989年10月10日,住青川县骑马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胜勇人民陪审员 董开川人民陪审员 丁万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忠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