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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青川民初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唐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青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青川民初字第647号原告张某某,男,生于1985年9月10日,住仪陇县新政镇。委托代理人李修远,四川智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某某,女,生于1989年10月10日,住青川县骑马乡。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6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 判 长  徐胜勇人民陪审员  董开川人民陪审员  丁万茂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忠林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