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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滑法执字第463-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刘钦与高秀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钦,高秀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二条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滑法执字第463-2号申请执行人刘钦,男,1971年9月10日生。被执行人高秀琴,女,1966年10月13日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滑城民初字第2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4年6月11日向被执行人高秀琴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高秀琴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高秀琴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查明被执行人高秀琴的丈夫李胜标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支行内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是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高秀琴丈夫李胜标在中国农业银行滑县支行存款26000元,账号为16-355200460089797。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索忠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魏志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