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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桐法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6

案件名称

冯航盗窃罪、抢劫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桐梓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梓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桐梓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桐法刑初字第175号公诉机关桐梓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航(曾用名宝宝),男,汉族,1989年8月17日生于贵州省桐梓县,初中文化,无业,住桐梓县娄山关镇。2008年7月因犯抢劫罪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5年4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被桐梓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13日被逮捕。现押桐梓县看守所。桐梓县人民检察院以桐检公诉刑诉(2015)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航犯盗窃罪、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8月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桐梓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冯帝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航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7日4时许,冯航进入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北门菜市一住宅楼二楼的戴某家中,盗走一台苹果牌的笔记本电脑。案发后,桐梓县公安局民警在冯航家中的床褥下查获被盗的笔记本电脑。2015年4月29日凌晨,冯航又到位于桐梓县娄山关镇北门菜市的戴某家中,准备实施盗窃时,被曾凡某(系戴某之妻)发现,冯航遂即逃跑,在逃跑至戴某家阳台的栏杆处时,被也爬上栏杆的戴某抓住。冯航为了逃离,将戴某从二楼阳台推掉到一楼,致戴某手部轻微擦伤。后冯航抓住二楼的电线准备逃跑,因电线断裂而摔落到地面,被房东何立某及戴某控制后报警将其抓获。另查明,冯航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7月30日被遵义市红花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三千元;于2011年4月7日减刑1年3个月,刑期至2014年12月15日。2013年2月5日被决定假释后释放。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户籍证明,被害人陈述,报案材料,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辨认笔录,桐梓县价格认证中心估价鉴定,情况说明,扣押物品清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对公诉机关当庭出示的被告人冯航的供述,虽被告人未如实供述入户实施盗窃的事实,但被告人的供述反证了被告人冯航案发时在案发现场及被抓获的情况,且身形、衣着与公诉机关所提供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等证据能形成证据锁链,被告人冯航当庭认罪,故足以认定被告人冯航实施了公诉机关所指控的犯罪事实。对被告人冯航提出其入户盗窃被发现后准备从阳台逃跑而被被害人拉扯住,被害人是在拉他的过程中自己从二楼阳台上摔落在地,其未实施抗拒抓捕的暴力行为,故不构成抢劫罪的辩解意见,结合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冯航在入户实施盗窃时,因被发现而爬上阳台栏杆准备拉住电线逃离被被害人拉住,因其抗拒抓捕而实施了推被害人,致被害人从二楼阳台上摔落的暴力行为,后被告人是因电线断裂掉在地上才被被害人控制住,该事实有被害人戴某的陈述、证人何某某的证言能够印证,故足以证明了被害人实施了抗拒抓捕的行为,其辩解意见不能成立,依法不予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冯航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入户秘密窃取他人的财物,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被告人冯航在实施盗窃的过程中被发现,为了抗拒抓捕而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依法应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所指控的罪名成立。对公诉机关当庭认定被告人冯航因盗窃被发现,使用暴力抗拒抓捕,系抢劫未遂的公诉意见,结合查明的事实,被告人冯航在实施此次犯罪时未盗窃到财物,且虽对被害人使用暴力,但未造成被害人轻伤以上的后果,可认定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抢劫未遂,对公诉机关所认定的被告人冯航系抢劫未遂的意见予以确认,依法可对被告人冯航所犯的抢劫罪从轻处罚。被告人冯航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被告人在归案后虽未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但当庭自愿认罪,可认定其认罪态度好,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被告人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九条、第二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航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30日起至2019年4月29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罗 敏人民陪审员  金祖志人民陪审员  邹立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倪远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