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龙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4
案件名称
宁某某、谷某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宁丽娟,谷艳清
案由
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龙刑初字第175号公诉机关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宁丽娟,女,1973年2月18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4031973********,汉族,小学文化,辽源市龙山区阳光糖尿病康复中心负责人,户籍地辽源市龙山区东吉街十委*组,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新苑小区*号楼****室。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被告人谷艳清,男,1981年4月5日出生,身份证号码2208821981********,汉族,初中文化,辽源市龙山区阳光糖尿病康复中心员工,户籍地吉林省大安市大岗子镇前岗子村前岗子屯,住所地辽源市西安区我的家园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4月28日被辽源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8日被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7月1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检公诉刑诉(2015)第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宁丽娟、谷艳清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龙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牟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宁丽娟、谷艳清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宁丽娟、谷艳清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4月,在辽源市龙山区阳光糖尿病康复中心,对辽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已经查扣封存的疑似伪劣保健品威胜牌吉尔福胶囊植物修复胰岛素(国食健字G20040811)、苦瓜养胰素圣方知葛胶囊(国食健字G20130327)、胰岛再生素天桑胶囊(国食健字G20030015)、苦瓜胰宝胶囊(卫食健字(2002)第0141号),明确告知其禁止销售的情况下仍然对外出售,总价值人民币10080元。经吉林省食品检验所检验,该四种保健品含有格列本脲、盐酸苯乙双胍。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宁丽娟、谷艳清的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依法应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宁丽娟、谷艳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无异议。经审理查明,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辽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情况说明,证实辽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于2014年12月4日对“阳光糖尿病康复中心”进行突击检查,在检查中发现威胜牌吉尔福胶囊植物修复胰岛素(国食健字G20040811)、苦瓜养胰素圣方知葛胶囊(国食健字G20130327)、胰岛再生素天桑胶囊(国食健字G20030015)、苦瓜胰宝胶囊(卫食健字(2002)第0141号)四种保健品疑似假冒伪劣保健品,对这四种保健品在现场予以查扣封存,现场责令暂时停止销售疑似假冒伪劣保健食品。这四种保健品经送检,均检出国家明令禁止在保健食品中非法添加的物质格列本脲、盐酸苯乙双胍。2、查封扣押决定书、查封扣押物品清单,证实2014年12月4日辽源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查封扣押宁丽娟经营的辽源市龙山区阳光糖尿病康复中心销售的部分保健品。扣押宁丽娟人民币15000元。3、检验报告,证实涉案四种保健品中含有格列本脲、盐酸苯乙双胍成分。4、扣押部分保健品照片。5、物证,销售记录笔记本,证实宁丽娟、谷艳清销售保健品情况。6、证人林玉苓证言,证实其在阳光糖尿病康复中心打工,法人是宁丽娟,谷艳清负责销售,其负责回访顾客,主要销售糖尿病及高血压方面的保健品。7、营业执照、保健品经营登记备案,证实宁丽娟经营范围为保健食品零售,经营的威胜牌吉尔福胶囊、圣方牌知葛胶囊已在药监局备案。8、证人单德林、闻秀华、代文、李春英、于福林、刘桂英、王玉珍、刘桂香、姜丽霞、张亚丽、马桂兰、闻秀萍证言,证实在阳光糖尿病康复中心购买涉案四种保健食品的数量和价钱。9、被告人宁丽娟供述,证实2011年4月开始经营阳光糖尿病康复中心,谷艳清负责进货,2014年12月份,药监部门到商店检查,说有六种保健品威胜牌吉尔福胶囊、苦瓜养胰素圣方知葛胶囊、胰岛再生素天桑胶囊、苦瓜胰宝胶囊、不凡牌珍珠胶囊、灵芝降压宝不是正规厂家生产,不让卖了,其中有两种保健品其到药监部门备案了,其余没有备案。药监局扣押时候,还剩一些没有发现,有人来买就继续卖了。10、被告人谷艳清供述,证实在阳光糖尿病康复中心负责接待顾客、为顾客解释产品、负责购进产品,林玉苓负责宣传和回访顾客。其进货可以自已决定,告诉宁丽娟就行。威胜牌吉尔福胶囊、苦瓜养胰素圣方知葛胶囊应该备案了,是其准备材料,宁丽娟办的,胰岛再生素、苦瓜胰宝胶囊没有备案。2014年12月4日药监局扣押了上述四种保健品,为了挣钱,又继续销售四种产品,有的是药监局扣押时没有发现的,有的是以前购买的人退回来了,卖了能有15000多元。综上,被告人宁丽娟、谷艳清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供认,并有证人证言及相关物证、书证、鉴定报告等证据予以佐证,足以认定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宁丽娟、谷艳清明知是有毒、有害保健食品而予以销售,其行为均已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根据本案犯罪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条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第七十二条缓刑、第七十三条缓刑的考验期限、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期限、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宁丽娟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二、被告人谷艳清犯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0元。(二被告人缓刑考验期限均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三、违法所得予以追缴,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吉林省辽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审 判 长 班晓伟人民陪审员 王德才人民陪审员 王德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