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苍执民字第7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陈炳准申请拍卖扣押船舶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苍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苍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陈炳准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温苍执民字第755-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法定代表人黄向阳。被执行人陈炳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温苍商初字第56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03月16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苍南县支行与被执行人陈炳准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03月16日向被执行人陈炳准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本通知书送达当日履行下列义务:一、缴纳执行款1700000元及利息损失;二、被执行人陈炳准对上述款若未履行,申请执行人有权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陈炳准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宫后路227号房屋以最高额245万元为限对上述款项优先受偿;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0288.5元,执行费194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没有履行。在执行过程中,发现被执行人陈炳准外出去向不明。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陈炳准的财产情况,发现被执行人陈炳准在相关金融机构无存款或仅有小额存款记录,也无车辆登记信息。本院依法作出执行裁定,拍卖被执行人陈炳准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宫后路227号房屋,尚在拍卖处置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陈炳准外出去向不明,其所有的坐落于苍南县龙港镇宫后路227号房屋,本院尚在拍卖处置中。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以上事实,有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报告、财产查询回执、(2015)温苍执民字第755-1号执行裁定书等在案佐证。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自愿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其申请合法有效,应予许可。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陈炳准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温苍执民字第755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员 李开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吴新新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