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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东商小字第0005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朱爱军与孙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爱军,孙宏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沈阳市大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东商小字第00053号原告:朱爱军。被告:孙宏生。原告朱爱军诉被告孙宏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春红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张春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任凭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