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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肖海军与李润广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润广,肖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62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润广,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委托代理人朱祥宝,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樊娅君,广东天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肖海军,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上诉人李润广因与被上诉人肖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2015)佛明法民一初字第3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经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李润广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肖海军偿还借款本金30万元及利息(1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26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2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11月17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付);二、驳回肖海军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438元,减半收取3219元(肖海军已预缴),由李润广负担,并于支付判决判项确定的款项时一并支付给肖海军,法院不再作收退。上诉人李润广向本院上诉提出:李润广于2014年1月25日向肖海军借款10万元,4月16日借款20万元,合计30万元。在约定还款期内,通过案外人李建豪向肖海军还款4.5万元,通过案外人任校枝还款16万元,尚欠9.5万元。原审未认定该20.5万元是还款错误。如果肖海军不承认其收取李建豪、任校枝的款项是还款,则该款属于不当得利,不应由肖海军获得。上诉请求:1.撤销原审判决,依法改判李润广欠肖海军本金9.5万元及利息;2.本案全部诉讼费由肖海军承担。被上诉人肖海军答辩称,一审判决正确,请求二审法院维持原判。肖海军与李建豪之间有资金往来,曾经转款20万元给李建豪。上诉人李润广未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新证据。被上诉人肖海军在二审期间向本院提交2014年2月25日中国农业银行客户回单一份,拟证明肖海军于当日向李建豪账户转入20万元,该款是案涉借款之外的借款,任校枝所汇15万元是还该笔借款。上诉人李润广质证认为,对该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没有异议,这20万元就是本案中李润广和肖海军的第二次借款,汇款当时没有签订借条,双方在4月16日补签借条,之后李润广还了20.5万元。李润广只借了被上诉人涉案的两次借款,共30万元;在2014年1月25日之前,李润广没有向肖海军借款。经审查,本院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确认。经审理,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案二审期间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案涉借款还本付息的认定问题。李润广提出案涉借款共计30万元,其通过案外人李建豪还款4.5万元,通过案外人任校枝还款16万元,尚欠9.5万元,应以此计算本息。对此,本院认为,首先,对于通过案外人任校枝支付的15万元(2014年4月11日、12日转账支付),肖海军述称是归还案涉借款之外的款项,并在二审中提交2014年2月25日的转账凭证一份证实其主张。李润广提出该转账凭证实际是案涉第二笔借款即2014年4月16日的20万元借款,但首先时间上并不吻合,其次李润广在一审中也从未提出第二笔借款的产生时间与书证记载时间不符,只是辩称记错第一笔借款金额而归还了15万元;结合当时借款未到期以及借据原件仍由肖海军持有的事实,李润广主张任校枝转账的15万元是归还案涉借款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其次,对于通过案外人李建豪支付的4.5万元及通过任校枝支付的1万元(2014年7月18日转账支付),肖海军确认收到但认为是支付案涉借款的利息。因双方在一审庭审中均确认口头有约定利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上述5.5万元应先付利息。即使按照双方陈述的较低的利息即月利率5%来算,上述5.5万元也没有超过约定的利息,因此原审认定上述5.5万元仅用于支付2014年9月之前的利息而未用于扣减本金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李润广上诉理据不足,依法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4375元,由上诉人李润广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舒 琴代理审判员  王志恒代理审判员  曾慧元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招玉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