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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渭滨民初字第021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原告张炜波诉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追偿权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炜波,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渭滨民初字第02121号原告张炜波,男,32岁,汉族,陕西省宝鸡市人。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代表人杨鹏,经理。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代表人谢刚,经理。二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张增光,陕西静远新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炜波诉被告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宝鸡中心支公司、富德生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炜波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应按原告撤诉处理,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张炜波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常艳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党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