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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包执字第0040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张家新申请执行程洁明、洪朝霞、李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家新,程洁明,洪朝霞,李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包执字第00409-3号申请执行人张家新。被执行人程洁明。被执行人洪朝霞。被执行人李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民一初字第02554号民事判决,于2014年2月21日以(2014)包执字第00409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了洪朝霞名下所有的位于肥西县桃花工业园学林雅苑A4幢1401室房屋,责令被执行人于2014年1月21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洪朝霞名下所有的位于肥西县桃花工业园学林雅苑A4幢1401室房屋一套(产权证号:肥西100138**)。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杨 芳审判员 韩延凤审判员 余振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广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