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广民三初字第89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东营天元塑业有限公司与被告东营华瑞汽配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饶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饶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东营天元塑业有限公司,东营华瑞汽配有限公司
案由
债权人代位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广饶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广民三初字第894-1号原告:东营天元塑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徐秀丽,该公司董事长。被告:东营华瑞汽配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燕勤平,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东营天元塑业有限公司诉被告东营华瑞汽配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500万元银行存款或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东营华瑞汽配有限公司所有的证号为广国用(2003)92号土地一宗。二、查封期限为三年,自2015年9月10日起至2018年9月9日止。查封期间,未经本院许可,不得办理过户、抵押等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原告需要续行查封,应当在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被告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审判员 朱其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婷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