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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廷生与吉林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刘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廷生,吉林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刘金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99号原告李廷生,男,现住四平市。被告吉林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金国。被告刘金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廷生诉被告吉林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刘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廷生在收到本院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任湘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田 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