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9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李廷生与吉林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刘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廷生,吉林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刘金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四西民一初字第99号原告李廷生,男,现住四平市。被告吉林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地址长春市朝阳区工农大路8号。法定代表人刘金国。被告刘金光,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廷生诉被告吉林省万隆实业有限公司、被告刘金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廷生在收到本院限期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后,无正当理由逾期未缴纳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任湘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田 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