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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海民初字第17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厦门鹭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颜基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1760号原告厦门鹭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康德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彦威,内蒙古义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颜基仁,男,1946年6月8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颜福全,男,1981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厦门鹭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基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厦门鹭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厦门鹭德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芦絮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许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