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宾执字第7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08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所庭,王海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宾执字第711号申请执行人张所庭,住宾县。被执行人王海丰,住宾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所庭申请执行王海丰离婚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将位于宾县宾州镇西城街宾县宏大物业公司职工住宅楼B栋一单元102室过户到申请人名下。现该案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宾县人民法院(2015)宾民初字第197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靖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富 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