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石大执字第16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8
案件名称
冯桂梅与宁夏摩力绣家居布艺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冯桂梅,宁夏摩力绣家居布艺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石大执字第1620-1号申请执行人冯桂梅,女,汉族,1969年4月9日出生,住大武口区。被执行人宁夏摩力绣家居布艺有限公司,住所地位于大武口区文明南路绿城雅居综合楼128、130号(负一层)。法定代表人陈欣龙,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胡进龙,宁夏信援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本院根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大武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石大劳人仲字(2015)第32号仲裁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宁夏摩力绣家居布艺有限公司在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存款8546元(其中执行款8496元,执行费5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岳 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立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