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台民初字第273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蔡某与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台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台民初字第2730号原告蔡某,男,汉族,1984年3月30日出生,住厦门市思明区。被告林某,女,汉族,1988年1月11日出生,住福州市台江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与被告林某离婚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蔡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已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3元,由原告蔡某负担。审判员黄利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许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