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珠斗法行非诉审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6
案件名称
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罗麒峰行政执行裁定书
法院
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行 政 执 行 裁 定 书(2015)珠斗法行非诉审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组织机构代码××。法定代表人陈巧梧,局长。委托代理人刘叶凤,股长。被执行人罗麒峰,男,汉族,公民身份号码×××2213,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其于2014年7月17日作出的斗征决字(2014)第0108154号珠海市社会抚养费征收决定书及《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书》,申请执行标的为2200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对被执行人作出如下决定:“根据《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应缴纳社会抚养费人民币(大写)伍万陆仟元。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天内,到井岸镇计划生育办公室办理缴纳社会抚养费事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7月18日依法将该征收决定书送达给被执行人,被执行人没有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18日向申请执行人提交《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书》,申请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具体如下:2014年7月18日交2000元、2015年1月18日交9000元、2015年7月18日交22000元、2016年7月18日交23000元。珠海市斗门区井岸镇人民政府计划生育办公室于同日同意被执行人的申请。被执行人未按约定履行征收决定及《分期缴纳社会抚养费申请书》所确定的于2015年7月18日缴交220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8月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社会抚养费催告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珠海市斗门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申请强制执行22000元,本院准予强制执行。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周长军审 判 员 何颖坚代理审判员 亓 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吴悦媚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