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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德中执字第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德州市金盛亿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州通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德州市金盛亿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州通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德州兴合装饰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德中执字第335号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地址:德州市大学西路1576号。法定代表人:付小剑,职务:理事长。被执行人:德州市金盛亿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地址:德城区新华办事处谭家铺村北首。法定代表人:安磊。被执行人:德州通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地址:德州新华街办事处小刘庄(德州兴合装饰建材有限公司院内)。法定代表人:王沩。被执行人:德州兴合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地址:德州新华街道办事处小刘庄。法定代表人:张景合。本院执行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执行德州市金盛亿家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德州通家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德州兴合装饰建材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就借款偿还达成一致意见,并对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已全部履行完毕。现申请执行人德州市德城区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向本院书面申请,请求撤销对(2014)德众信执字199号执行证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东省德州市众信公证处作出的(2014)德众信执字199号执行证书的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刘辉东审判员  张志秋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白浩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