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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37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4-05

案件名称

刘亚军与苏琳、黄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亚军,苏琳,黄晓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中一法民一初字第2378号原告:刘亚军,男,1978年5月24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南县。委托代理人:梁炎燎、李文,分别系广东全永律师事务所律师、实习律师。被告:苏琳,女,1969年8月13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石岐区。现羁押于中山市看守所。被告:黄晓坤,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东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亚军诉被告苏琳、黄晓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刘亚军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黄晓坤的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亚军在诉讼期间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黄晓坤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亚军撤回被告黄晓坤的起诉。审判员  黄凤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梁心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