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连立保字第0005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申请人李跃峰与被申请人曹英武财产保全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李跃峰,曹英武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葫芦岛市连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连立保字第00050号申请人李跃峰,男。被申请人曹英武,男。申请人李跃峰与被申请人曹英武因XX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曹英武名下的XX牵引车和辽XX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各一辆及银行存款共计XX元依法查封。申请人李跃峰提供XX名下的辽XX号小型轿车一辆做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曹英武名下的辽XX牵引车和辽XX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各一辆及银行存款共计XX元,查封期限为X年,查封期间不得出售、转让、赠与和抵押。二、查封申请人李跃峰提供XX名下辽XX号小型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X年,查封期间不得出售、转让、赠与和抵押。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保全费XX元,申请人已交纳。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何西广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赵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