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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衡蒸执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周新华与被执行人向忠衡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新华,向忠衡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衡蒸执字第52-1号申请执行人周新华被执行人向忠衡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周新华与被执行人向忠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经查询亦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2013)衡蒸法民二初字第14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当本案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石 丹代理审判员  王孝杰审 判 员  朱 溯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魏芸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