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9
案件名称
汪新平与石延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夏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夏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临夏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市法民初字第874号原告汪新平。委托代理人王景远,临夏河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石延平。案由: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汪新平与被告石延平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以与被告私下调解处理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汪新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马文祥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马景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