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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杜书杰与李庆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552号原告杜书杰。被告李庆德。本院审理原告杜书杰诉被告李庆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书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韩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