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2
案件名称
杜书杰与李庆德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嘉峪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嘉峪关市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嘉城民一初字第1552号原告杜书杰。被告李庆德。本院审理原告杜书杰诉被告李庆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没有规避法律的行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书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45元,减半收取27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韩敏 来源:百度“”